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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

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发改委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黑龙江省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市监联﹝2023﹞26号)要求,请各学院、部、处立即组织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根据文件要求和我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自查自纠范围为2021年秋季学期以来各类收费行为。

二、自查内容

(一)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行为。

是否存在违法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收费等行为;是否存在将已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等行为;是否存在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等行为;是否存在借助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等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收取学生保证金、抵押金等行为。

(二)社会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是否存在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相关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等行为;是否存在以信息化教学或者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并收取费用等行为;是否存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或者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等行为;是否存在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其他收费行为。

三、完成时限

由于省里文件要求时间较紧,请各学院、部、处收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工作,对照通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原则上应在9月18日前整改完毕。请各学院、部、处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报《2023年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并于9月8日前将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财务处206。联系人:薛辉(55191339、15146002433)

四、工作要求

各学院、部、处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如果在省里抽查中发现单位上报情况虚假不实的,由上报单位承担责任。


财务处

2023年8月31日

发布机构: | 责任编辑:洪丹 | 发布时间:2023-08-31 17:46 | 浏览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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